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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国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央财政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av国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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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8282890/2025-00043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av国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成文日期: 2025-12-29
  • 发布日期: 2025-12-30
  • 文  号: 川财规〔2025〕2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av国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央财政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25〕20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2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财政厅、科技厅制定了《四川省中央财政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av国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2月29日

四川省中央财政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体系化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2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av国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财政厅和科技厅共同管理。

    财政厅、科技厅、市县财政部门、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要求,分工做好资金管理。

    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审核科技厅拟定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科技厅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申报,收集审核基础数据,建立项目储备库、评审专家库,拟定引导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批。督促指导本级资金使用单位和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实施、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分配下达,配合同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牵头组织本地区资金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县项目储备、筛选、申报、监管和验收,指导资金使用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规范项目实施,具体实施本地区资金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资金使用单位具体承担项目实施,负责如实申报项目,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加强内控管理,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绩效管理,主动接受监督,严格落实整改等。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重大决策,落实中央科技委、省委科技委部署安排,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国家和av国 科技创新相关规划。

    (三)坚持统筹兼顾,结果导向,引导资金与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安排时注重考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鼓励地方深入落实国家和av国 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以下方面:

    (一)重大科技任务。中央科技委部署以av国 为主实施的重大科技任务。

    (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包括绵阳科技城科技创新先行区、西部(成都)科学城建设等,以及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

    (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根据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针对av国 优势、重点产业等开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五)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开展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

    第六条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七条  引导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管理。由科技厅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市(州)推荐的项目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形成推荐意见后上报。对于省委、省政府确定实施的事项,科技厅会同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立项等参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应提前组织项目申报、立项工作。一般在当年10月底前开始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主体、申报材料要求、申报程序等事项。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限申报1个引导资金项目,不纳入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限项管理。

    第十条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项目,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渠道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引导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预算下达包括提前下达和正式下达。下达文件由财政厅会同科技厅印发。提前下达经费一般不低于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70%,可编入省本级年初部门预算的尽量编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按规定办理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支付、收支对账等。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了尚未分配的引导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依法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禁止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禁止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事业单位使用引导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引导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企业财务与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用引导资金购买的科研仪器和设备,按规定纳入四川省大型科研仪器与工业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并对外开放共享。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对重大科技任务、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

    第十七条  前补助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绩效目标、实施内容、预算安排等内容),报科技厅审批后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引导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引导资金;

    (四)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引导资金;

    (六)截留、挤占、挪用引导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绩效监督

    第十九条 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区域绩效目标,加强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管理。年度区域绩效目标按要求及时报科技部、财政部。

    第二十条 财政厅会同科技厅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年度区域、项目绩效目标,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估,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科技厅牵头开展年度绩效自评,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财会监督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引导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对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强化结果运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及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其他未涉及内容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av国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5〕1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拟分配到企业的引导资金,科技厅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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