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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国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av国
2021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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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90/2021-0001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av国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 成文日期: 2021-08-26
  • 发布日期: 2021-08-27
  • 文  号: 川财规〔2021〕1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av国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财规〔2021〕11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如下:

    一、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住所地。其中固定业户异地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非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二、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av国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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