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国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资环〔2026〕33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配,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中央和省级财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av国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6月23日
中央和省级财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四川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4〕1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1〕3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5〕15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5〕16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5〕16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5〕168号)等规定,结合美丽四川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推进美丽四川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厅会同生态环境厅进行管理。
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市县财政部门、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生态环境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牵头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指导各地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等。
生态环境厅负责明确年度工作任务,提出年度重点支持方向;收集生态环境领域有关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项目申报、方案审核、项目批复等;审核、提出绩效目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督促、指导各地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细化分配下达、配合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项目编制和申报,及时拨付资金,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项目编制和申报,组织项目实施、监管和具体绩效管理等,对项目内容和绩效自评的真实性负责。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加强内部管理,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绩效自评,主动接受监督,严格落实整改等,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负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应当遵循强化协同、突出重点、权责明晰、注重绩效的原则。
强化协同。加强生态环境领域专项资金协同使用,统筹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突出重点。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要求,聚焦美丽四川建设实际,围绕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方向、重点环节,着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权责明晰。按照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分级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财政保障责任。
注重绩效。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和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的地区给予激励,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差和环境质量改善不力的地区减少资金安排。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污染防治。
1.大气污染防治。中央财政主导的美丽蓝天建设、省级财政主导的蓝天保卫战攻坚赋能项目。
2.水污染防治。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地表水保护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等。
3.土壤污染防治。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废渣)、矿山、尾矿库及重金属污染底泥以及其他污染源治理,污染土壤修复。
4.农村环境整治。村庄生活空间整治,村庄生态空间保护与治理等。
(二)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包括生态环境监测监管、应对气候变化、应急处置、执法能力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监管能力建设等。
(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与美丽四川建设成效激励。
1.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包括与流域保护相关的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等。
2.美丽四川建设成效激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支持与美丽四川建设相关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能力建设等项目。
(四)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贷款贴息。
(五)新技术示范。包括先进性强、减污降碳效益突出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示范工程和应用推广。
(六)其他重点工作。生态环保突发应急事项,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态环境治理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不符合国家管控要求,或有明确治理责任市场主体的项目。
(二)污染防治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工程措施对生态系统造成新的破坏可能性较大,技术不完善等不成熟的项目。
(三)已从中央和省级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按规定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除外。
(四)因审计、督察、巡视、财会监督、监督检查等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未有效整改,视情节责令终止的项目。
(五)管理机构运转开支、发放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三公”经费支出、弥补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兴建楼堂馆所、城市景观及其他与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无关的支出事项。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和据实法分配。
第八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包括: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生态环保突发应急事项以及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态环境治理项目。
(一)污染防治。
1.中央污染防治项目补助标准如下:
(1)美丽蓝天建设项目,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额的65%予以补助,并根据中央明确的指标(大气主要排放口数、人口规模)设置补助上限(详见附表)。
|
分档条件 |
大气主要排放口数(个) |
≥1000 |
500(含)-1000 |
300(含)-500 |
<300 |
|
人口规模(万人) |
≥1000 |
800(含)-1000 |
500(含)-800 |
<500 |
|
|
补助上限标准(亿元) |
总体补助上限 |
13 |
10.8 |
8.65 |
6.5 |
|
其中:中央补助上限 |
12 |
10 |
8 |
6 |
|
|
其中:省级补助上限 |
1 |
0.8 |
0.65 |
0.5 |
(2)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项目,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按照每个项目总投资(剔除社会投资后)的80%给予奖补,每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12亿元,省级财政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安排省级配套资金。
(3)其他地表水保护治理项目、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额的85%予以补助,每个类别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4.5亿元、1.7亿元、4.5亿元、1.7亿元。
2.省级污染防治项目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蓝天保卫战攻坚赋能项目。
|
总投资(亿元) |
≥5 |
4(含)-5 |
3(含)-4 |
2(含)-3 |
|
补助上限标准(亿元) |
3 |
2.2 |
1.6 |
1 |
(2)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项目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额的85%予以补助,每个类别单个项目奖补金额分别不超过0.8亿元、0.4亿元、0.4亿元。
(二)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中央大气环境监测监管及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体系建设、水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额的8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5.7亿元、4.5亿元。
(三)新技术示范工程。按照《四川省科技厅 av国 关于印发〈多渠道纳入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体系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川科资〔2025〕23号)执行。
(四)生态环保突发应急事项以及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按照报经省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执行。
第九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为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长江、黄河干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根据中央核算四川省出资或受偿情况,核算省内流域相关市(州)出资和受偿金额。省级层面签订的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形成的横向补偿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安排。省内重点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按8:2分别对净出资市(州)、净受偿市(州)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根据各市(州)净出资额(净受偿额)、绩效评价结果因素,按90%、10%权重进行分配。
市(州)开展横向流域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形成的创新案例,由生态环境部、财政部认可的,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每单项创新奖励2000万元;仅由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认可的,省级财政对每单项创新按实际发生补偿额度的85%且不高于10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条 采取据实法分配的主要包括:美丽四川建设成效激励、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贷款贴息。
(一)美丽四川建设成效激励。省级财政对美丽四川建设成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州)分别按照不高于1500万元、100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贷款贴息。省级财政按照符合贴息范围的实际贷款额度1.5%给予贴息支持,单个项目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同一生态环保项目财政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应在收到中央资金后规定时间内将预算下达市县。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规定时间内将当年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预算正式下达市县财政、生态环境部门。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工作部署安排和美丽四川建设工作实际,生态环境厅会同财政厅每年印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各类项目申报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生态环境厅组织项目审查或评审,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成熟度、投入经济性、工艺技术路线实用性、绩效目标合理性等要素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报生态环境部备案通过的中央项目和生态环境厅审核通过的省级项目,按项目层级纳入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并分别纳入中央财政生态环境领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库和省级生态环境项目库管理。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和美丽四川建设成效激励资金,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在资金下达1个月内,将资金支持项目情况报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中央主导的污染防治项目实施期以中央相关管理要求为准,省级整市或整县推进的污染防治项目实施期2年。纳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按奖补标准在实施期限内分年度下达预算,并预留尾款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下达。
第十五条 各地申报中央和省级污染防治项目,需落实项目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申报。各地不得将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纵向补助资金和美丽四川建设成效激励资金用于中央污染防治项目和省级整市(县)推进的污染防治项目配套。
第十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中央和省级项目全周期全过程管理,加快项目建设和预算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项目清单(初步设计)的,按项目审批程序办理。项目总投资的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原批复总投资的10%。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厅、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于项目实施期满或完工后1年内,分别组织完成中央和省级项目的验收,对验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生态环境厅商财政厅同意后将中央项目整体验收报告报生态环境部备案通过,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将省级项目验收报告报生态环境厅备案通过。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加强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按规定办理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支付、收支对账等。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依法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
第二十条 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结合项目审查或评审做好事前绩效评估,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项目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后报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属于中央项目的,生态环境厅会同财政厅将项目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报生态环境部,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自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厅根据各市(州)专项资金自评结果,汇总形成项目整体自评报告并报财政厅。属于中央项目的,生态环境厅应当商财政厅汇总形成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厅应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市县规范项目实施,采取定期调度、不定期检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作出处理。对项目推进严重滞后、绩效评价差的市县,除按要求整改和清收相关资金外,相关县(市、区)暂停2年申报该领域项目、相关市(州)暂停1年申报该领域项目;对项目推进快、绩效评价好的市县,同等条件下,生态环境厅会同财政厅优先支持该地区申报项目。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合理筹措资金、科学组织项目,避免形成地方隐性债务风险,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执行,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程序报告财政厅、生态环境厅。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财会监督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对在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强化结果运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av国公开 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公开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印发的《av国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资环〔2024〕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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