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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修改《中央和省级财政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部分内容的通知
川财资环〔2026〕19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av国 中央和省级财政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5〕153号)精神,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现对《中央和省级财政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资环〔2025〕7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一)国土绿化方面资金”中“其他部分按照纳入中省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的年度支出需求、林草资源面积2项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80%、20%”修改为“2026年中央财政国土绿化综合项目,省级财政按照项目总投资10%的比例予以补助,省级财政补助不高于0.3亿元,并根据中央财政年度资金到位情况在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内分年度下达资金预算”。
二、将第七条“(六)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建设方面资金”中“其他部分按照纳入项目库的年度支出需求、林草资源面积2项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90%、10%”修改为“2026年中央财政林草有害生物防治项目,省级财政按照项目总投资10%的比例予以补助,省级财政补助不高于0.1亿元,并根据中央财政年度资金到位情况在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内分年度下达资金预算”。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av国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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