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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探索经营主体自主建设高标准农田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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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13日
信息来源: 农业农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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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高标准农田建运管衔接不够、经营主体积极性不高等问题,2026年,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在丘陵区和平原区各选择1个县,按照“政府规划引导、经营主体实施、先建设后补助、建运管一体化”原则,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经营主体”)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自主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探索权责清晰、供需对接、持续发展的建设管理新模式。

规范主体选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试点县择优选择有意愿、有能力、善经营、会管理,且财务制度健全的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给予试点补助。省级财政按照400万元/县的标准补助试点县,统筹用于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的补助,以及必要的工程设计、监理、耕地质量检测等费用,不得用于土地租金、青苗补偿、种子种苗等与建设无关的支出。

严格建设标准。试点县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保护区及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按照总量不低于1000/县、单个经营主体试点面积不低于100亩的规模,由经营主体依照建设标准和验收标准,自行组织施工或选择队伍施工、采购材料设备,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进度管理。

强化评估验收。项目实施中期,县级主管部门按工程量、建设标准及进度要求开展中期评估。项目完工后,乡镇先行组织初验,形成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主体、村民代表等共同确认的初步验收报告,再由县级主管部门对照标准组织竣工验收。

加强运营管护。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经营主体将资产清单、图件等资料及时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资产权属与管护边界。试点经营主体后续运营面积不得低于建成面积的1/3,运营时间不得低于5年,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油作物。

不断总结完善。县级部门会同乡镇、试点经营主体,负责收集归档项目建设全过程各环节资料。省级对试点工作开展总结评估,梳理成效经验,分析困难问题,完善政策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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